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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尾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虎簡字第一О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
    劉國賓
  • 法定代理人
    黃玉蓮

  • 原告
    好聖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虎簡字第一ОО號 原   告 好聖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蓮 一、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玖萬貳仟,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 壹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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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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