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虎簡字第一ОО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虎簡字第一ОО號
- 原告
- 好聖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玉蓮
一、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玖萬貳仟,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壹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虎簡字第一ОО號
一、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玖萬貳仟,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壹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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