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虎簡字第一О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黃玉蓮
- 原告好聖貿易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 被告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虎簡字第一ОО號 原 告 好聖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蓮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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