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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尾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虎簡字第一О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玉蓮

  • 原告
    好聖貿易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 被告
    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虎簡字第一ОО號 原   告 好聖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蓮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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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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