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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尾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虎簡字第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劉國賓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好聖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虎簡字第八六號 原   告 好聖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玖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 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伍仟叁佰陸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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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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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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