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九十二年度虎簡字第八六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虎簡字第八六號
- 原告
- 好聖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玖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叁佰陸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中 華 民國九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