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九十三年度虎簡字第三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虎簡字第三О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向來以耕作蔬菜為業,被告為專門收購蔬菜的大盤商,民國(下同)九十 二年十一月間,原告經人介紹而認識被告,雙方簽訂「菠菜契作契約」,約定 由原告提供土庫鎮○○段八四四號、元長鄉○○段二六四、二六五、二八二、 二八三、二八四等六筆土地為被告契作,總面積為一甲多,菠菜採收價格為每 公斤新台幣(下同)三元。而採收期到來,被告竟藉口「菠菜有農藥殘留」為 由,拒絕採收。而經原告九十二年二月九日再將菠菜送往行政院農委會農業藥 物毒物試驗所(下稱農委會試驗所)檢驗,並無任何農藥殘留,且菠菜長度並 未超過四十五公分,原告再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採收,被告置之不理,為此提 起損害賠償訴訟,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二十一萬零六百三十三元。⑵原 告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求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雖提出之建一強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一強公司)檢驗報告作為 抗辯,但該報告製作過程不嚴謹,檢驗設備可能不合標準,且所採樣的地點可 能不在原告之農田裡,該報告顯不可信。且原告所使用之肥料、農藥,均是由 被告所提供,如果有農藥殘留或葉片受損情形,亦應由被告負責。 二、被告答辯意旨:被告受訴外人建一強公司之委託,在雲林地區尋找農夫願意契作 菠菜,收成後之菠菜若經建一強公司檢驗合格後,即製成加工品外銷日本。而被 告經人介紹認識原告,雙方簽訂「菠菜契作契約」後,原告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 十七日、二十八日播種,而被告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前往採收樣品送往建一 強公司化驗,發現農藥殘留情形。而且因為原告施肥不當,肥料直接灑落在菜葉 上,導致菜葉出現班點,有嚴重瑕疵,無法採收。原告雖然提出農委會試驗所之 檢驗報告,認為九十二年二月九日採收之菠菜已經沒有農藥殘留,但是九十二年 二月九日之菠菜平均長度已達四十公分以上(最長為四十九公分),已經太老, 有纖維化問題,無法食用。依約被告無須採收,被告並無任何違約情形,請求駁 回原告之訴。 三、雙方不爭執之事實: (一)原告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二十八日播種種植菠菜。 (二)原告提出之農委會試驗所之調查報告、及農藥殘留檢驗報告,均屬真正。 (三)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提出之建一強公司檢驗報告表影本,被告曾經持該份報告表 向原告表示不能採收。 四、本件爭訟之關鍵,在於被告提出之建一強公司之檢驗報告是否可信?又被告是否 有違約之情形? (一)被告提出之建一強公司檢驗報告,有關原告「乙○」之部分,確實記載九十三 年一月二十六日採收,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檢驗,經檢驗結果有「陶斯松 0.0169、施得圃0.001」、「陶斯松0.011」種類程度之農藥殘留,但比對菠菜 契作契約上約定之使用農藥項目,並無此種「陶斯松」或「施得圃」農藥,該 項「陶斯松」或「施得圃」農藥殘留,顯然不能歸責於被告。雖然原告質疑該 份報告之準確度,然而該份報告表示上也有被告丙○○種植之菠菜送驗不合格 之記錄,所以應可相信建一強公司不至於惡意偽造對原告不利之報告。雖然原 告另於九十三年二月九日採樣送農委會試驗所檢驗,但是此與第一次採樣時間 有十四天差距,農藥可能已經消退,所以檢驗不出有農藥反應,亦屬可以理解 ,但不能因此推論第一次化驗的結果不正確。而自從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第 一次採樣至今,已有二個月時間差距,法院無法再回到當時之時空,採集當時 的菠菜再做一次化驗。關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採集之菠菜,究竟有無農藥 殘留?已經沒有其他調查方法,因此本院採信上述建一強公司之檢驗報告為真 實可信。 (二)依據雙方簽訂之「菠菜契作契約」內約定條文,第⒉(A)點規定:若經驗出 非被告提供之農藥種類殘留時,將不予以採收;另依據第⒊點亦約定:「採收 規格為葉莖總長達35公分-40公分以內物」,本件原告九十三年二月九日經農 委會試驗所測量菠菜長度時,所採集菠菜二十二株,其中只有八株長度小於四 十公分(分別為三十六至三十九公分),而其餘十四株長度均超過四十公分( 分別四十一至四十九公分),可見菠菜平均生長情形已經太老。所以即使是九 十三年二月九日之菠菜經檢驗已無農藥殘留,菠菜也已經不合格而無法採收。 被告拒絕採收,實有理由,並不構成違約之情形。 (三)綜上所述,被告並無債務不履行之違約情形,原告訴請損害賠償,實無理由, 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葉明松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瑛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