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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簡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9 日
  • 法官
    李淑惠

  • 當事人
    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虎簡字第15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建一強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叁仟玖佰陸拾貳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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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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