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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簡字第17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虎簡字第176號

上訴人
被告
申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坤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叁仟伍佰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虎尾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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