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簡字第17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虎簡字第176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申慶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坤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叁仟伍佰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虎尾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