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簡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虎簡字第15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建一強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建一強冷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3,96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㈠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2年11月間簽訂菠菜契作契約,原告為契約農戶即管理者,被告為責任栽培者,亦即依原告先前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案號:93年度簡上字第19號),其中有份菠菜栽種契約而請求管理費及租金,該管理費係依農業委員會農糧署93年蔬菜生產費用與收益表(雲林、嘉義、彰化三縣平均成本)為計算方式,蔬菜生產費用與收益表,係以生產費用總計減去農藥費、種苗費乘以土地面積,而租金也是地租,包括在管理費內,兩造間有委任關係,灌溉、施肥也是勞務給付,本件菠菜契作契約之面積為1.272422公頃,扣除種苗、農藥費後,爰依民法528 、529 條請求等語。 ㈡被告抗辯:被告與原告間有簽訂菠菜栽種契約,該契約係請原告栽植菠菜後,俟可以採收時,再以〝計重〞方式跟原告購買,當時菠菜採收時,因農藥殘留過量,過量農藥可能不是原告所噴,但農藥殘留過量就是不能採收,依雙方契約約定,被告無法收購,系爭契約之損害賠償部分業經法院判決不用賠償,該菠菜之〝管理〞係屬原告自己應盡之義務,且被告並未向原告租地,兩造間之契約並非委任或勞務契約關係等語,以資抗辯。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已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又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責任,而委任契約,係以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而成立,如甲主張其與乙間就系爭補償費之請領權利有委任關係存在,既為乙所否認,則甲即應就兩造曾約定,甲委託乙辦理補償費之請領手續,乙允為辦理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43年度臺上字第377 號判例及最高法院83年度臺上字第2775號判決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告基於兩造間所簽訂之「菠菜契作契約」,而依民法第528 條、第529 條之委任、勞務契約之委任關係請求地租及管理費,自應就其主張有「委任關係」及「勞務契約之委任關係」,負舉證責任。 ㈡原告舉出兩造所簽訂之「菠菜契作契約」,此為被告所不爭執,該契約之形式堪信為真實。然觀其契約內容:「本田所種植菠菜的播種、農藥的噴撒事宜,由立契約之栽培責任者(即被告)負責,如經工廠以殘留農藥檢出機檢出上記所登錄可使用農藥以外之農藥時,將不採收,栽培責任者(即被告)並不負任何責任,採收規格為葉莖總長達35公分至40公分以內物,但超過45公分以上者由工廠栽培責任者(即被告)視情況,共同協商後扣重解決,雨天時因工廠生產進度關係,須採收本田菠菜時扣總重量5 %之水重量」,可知菠菜之種植係於可採收時,符合採收規格之葉莖長、農藥殘留,被告再依其重量計算收購價格,而非存有「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委任關係或勞務契約之委任關係存在,亦無管理費或地租之約定,原告主張兩造間有「委任關係」或「勞務契約之委任關係」而請求管理費及地租,此為被告所否認,原告自應就該契約之成立要件負舉證責任。㈢又原告雖舉出與其相隔一條農路,而與被告間有相同契作契約之許建茂,欲證明「整地、播種、田間管理、採收」等事項,然該事項之證明亦僅可知悉證人許建茂與被告間存有相同之契作契約,並無法因而證明原告與被告間就「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意思合致存在,故本院認為此證人之訊問與待證事實無關,自無加以訊問之必要,附此敘明。 ㈣從而,原告既無法舉證證明其與被告間有「委任關係」或「勞務契約之委任關係」而可據以請求管理費及地租,其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203,962 元及其利息,即屬無據,應予駁回。本件原告全部敗訴,訴訟費用全額2,210 元應由原告負擔。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