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簡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虎簡字第156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建一強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 月6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5年2 月10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李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詹培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