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九十四年度虎簡字第三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虎簡字第三號
- 上訴人
- 春萬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好聖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四年三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貳拾
參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台幣叁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