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簡調字第8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虎簡調字第83號
- 原告
- 締漢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幸
- 原告
- 甲○○
- 被告
- 源佳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計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4年度虎簡調字第83號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源佳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在「嘉義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虎尾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