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5年度虎小字第29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虎小字第295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7、2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吳浚豪原告: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5年度虎小字第295 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南縣永康市中華二號266 巷32號三樓之1 」,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之住所地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虎尾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