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5年度虎小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虎小字第295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吳浚豪原告: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5年度虎小字第295 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南縣永康市中華二號266 巷32號三樓之1 」,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之住所地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