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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5年度虎簡字第8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李淑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虎簡字第89號

原告
菁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弘宇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伍佰捌拾捌萬叁仟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捌佰叁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弘宇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持有被告弘宇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94年5 月17日起至94年7 月12日止所簽發、付款人均為第一銀行西螺分行,面額各為新台幣(下同)1,103,000 元、1,000,000 元、500,000 元、500,000 元、680,000 元、1,050,000 元、1,400,000 元、500,00元、1,000,000 元、650,000 元、1,100,000 元、1000,000元、1,200,000 元、1,500,000 、1,200,000 元、1,000,000 元、500,000 元之支票17紙(詳如附表),共計15,883,000元。支票屆期經提示,竟均未獲付款,屢經催討,亦未獲置理,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支票票款及利息。

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但其以書狀陳明原告所持有之系爭支票,有部分已因時效消滅,而無票據上請求權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原本各17紙暨影本附卷為證,而被告既經合法通知,並不爭執該票據之真正,堪信系爭支票確為被告所簽發無訛。至於被告以書狀陳稱有部分票據已因時效消滅而無票據上請求權之情,依票據法第22條第1 項後段:「票據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之規定,系爭支票之時效為一年,而系爭支票之發票日為94年5 月17日至94年7 月12日之間,其距本件起訴日95年5 月17日之時點,尚在一年時間之內,實無被告所指有部分已時效消滅之情,被告之主張自無理由,不足採信。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之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週年利率6 %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支票票款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被告全部敗訴,訴訟費用151,832 元(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又本判決第一項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併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虎尾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編號│發 票 日│面  額      │提 示 日│利息起算日│支票票號  │
├──┼────┼──────┼────┼─────┼─────┤
│⒈  │94.05.17│ 1,103,000元│94.05.17│94.05.17  │UB0000000 │
├──┼────┼──────┼────┼─────┼─────┤
│⒉  │94.05.22│ 1,000,000元│94.05.23│94.05.23  │UB0000000 │
├──┼────┼──────┼────┼─────┼─────┤
│⒊  │94.05.26│   500,000元│94.05.26│94.05.26  │UB0000000 │
├──┼────┼──────┼────┼─────┼─────┤
│⒋  │94.05.26│   500,000元│94.05.26│94.05.26  │UB0000000 │
├──┼────┼──────┼────┼─────┼─────┤
│⒌  │94.05.27│   680,000元│94.05.27│94.05.27  │UB0000000 │
├──┼────┼──────┼────┼─────┼─────┤
│⒍  │94.06.03│ 1,050,000元│94.10.17│94.10.17  │UB0000000 │
├──┼────┼──────┼────┼─────┼─────┤
│⒎  │94.06.08│ 1,400,000元│94.06.08│94.06.08  │UB0000000 │
├──┼────┼──────┼────┼─────┼─────┤
│⒏  │94.06.10│   500,000元│94.06.10│94.06.10  │UB0000000 │
├──┼────┼──────┼────┼─────┼─────┤
│⒐  │94.06.10│ 1,000,000元│94.06.10│94.06.10  │UB0000000 │
├──┼────┼──────┼────┼─────┼─────┤
│⒑  │94.06.14│   650,000元│94.10.17│94.10.17  │UB0000000 │
├──┼────┼──────┼────┼─────┼─────┤
│⒒  │94.06.20│ 1,100,000元│94.10.17│94.10.17  │UB0000000 │
├──┼────┼──────┼────┼─────┼─────┤
│⒓  │94.06.23│ 1,000,000元│94.10.17│94.10.17  │UB0000000 │
├──┼────┼──────┼────┼─────┼─────┤
│⒔  │94.06.24│ 1,200,000元│94.10.17│94.10.17  │UB0000000 │
├──┼────┼──────┼────┼─────┼─────┤
│⒕  │94.06.28│ 1,500,000元│94.10.17│94.10.17  │UB0000000 │
├──┼────┼──────┼────┼─────┼─────┤
│⒖  │94.07.04│ 1,200,000元│94.10.17│94.10.17  │UB0000000 │
├──┼────┼──────┼────┼─────┼─────┤
│⒗  │94.07.08│ 1,000,000元│94.10.17│94.10.17  │UB0000000 │
├──┼────┼──────┼────┼─────┼─────┤
│⒘  │94.07.12│   500,000元│94.10.17│94.10.17  │UB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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