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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6年度虎智簡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蔡碧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虎智簡字第1號

原告
中秋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南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在高雄市○○區○○里○○街234 號1 樓,有其登記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謂本件之侵權行為地在本院轄區境內等語,惟查本件被告製造、販售系爭新型專利「絕緣安全鞋」之處所均在其營業所在地,買受人所在地僅係交付貨品之契約履行地而已,並非專利法第106條第1 項所規定之侵害行為地。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虎尾簡易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蔡碧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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