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6年度虎智簡字第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虎智簡字第1號
- 原告
- 中秋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南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在高雄市○○區○○里○○街234 號1 樓,有其登記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謂本件之侵權行為地在本院轄區境內等語,惟查本件被告製造、販售系爭新型專利「絕緣安全鞋」之處所均在其營業所在地,買受人所在地僅係交付貨品之契約履行地而已,並非專利法第106條第1 項所規定之侵害行為地。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虎尾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