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6年度虎簡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虎簡字第16號原 告 英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蔡金保律師 被 告 北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熊梓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6年度虎簡字第16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雖在「雲林縣元長鄉」,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然依兩造間所簽訂之「委託授權書」第六條附則內第三項「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該合意管轄法院既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而被告又於審理中抗辯本院無管轄權,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合意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