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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簡字第5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蔡碧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虎簡字第57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被上訴人
正一空油壓機械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9 月10日本院97年度虎簡字第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6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0月9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虎尾簡易庭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虎尾鎮○○路40巷5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蔡碧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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