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簡字第5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虎簡字第57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號
- 被上訴人
- 正一空油壓機械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9 月10日本院97年度虎簡字第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6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10月9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虎尾簡易庭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虎尾鎮○○路40巷5 號)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