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8年度虎簡字第2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蔡碧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虎簡字第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虎尾簡易庭

如對本裁定有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虎尾鎮○○路40巷5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法 官 蔡碧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98年度虎簡字第26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