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8年度虎簡字第2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虎簡字第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虎尾簡易庭
如對本裁定有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虎尾鎮○○路40巷5 號)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