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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9年度虎簡字第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蔡碧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虎簡字第63號

原告
乙○○
被告
精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7 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7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虎尾簡易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蔡碧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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