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9年度虎簡字第6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虎簡字第63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精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7 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7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虎尾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