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9年度虎簡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虎尾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虎簡字第63號原 告 乙○○ 被 告 精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7 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7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