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5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50號
- 原告
- 權鋒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廷祥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於所提之起訴狀內,原告漏未簽名(未蓋用原告公司章),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或影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