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5號
- 原告
- 玄龍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文信
一、上列原告因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㈠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㈡本件原告起訴狀內未列所記載之被告代表人姓名、住所,原告應補陳,代表人:林聰賢,住宜蘭縣宜蘭市縣○○路0號。
㈢按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宜記載證據方法及附具決定書。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提出原處分書、訴願決定書,程式上自有未合。
二、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98條第2項、第105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含證明或釋明文件)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不補正、補繳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