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號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王耀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5號

原告
玄龍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文信

一、上列原告因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㈠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㈡本件原告起訴狀內未列所記載之被告代表人姓名、住所,原告應補陳,代表人:林聰賢,住宜蘭縣宜蘭市縣○○路0號。

㈢按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宜記載證據方法及附具決定書。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提出原處分書、訴願決定書,程式上自有未合。

二、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98條第2項、第105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含證明或釋明文件)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不補正、補繳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耀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