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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64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64號

原告
聖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春財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於所提之起訴狀內,原告漏未簽名(未蓋用原告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章),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或影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鄭貽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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