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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8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武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0月8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8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之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鄭貽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8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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