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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續收字第1872號

續予收容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王耀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續收字第1872號

聲請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表人
莫天虎
代理人
詹嘉光
相對人
DULAY MYLENE LAPADA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DULAY MYLENE LAPADA續予收容。

理由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又行政法院認續予收容之聲請有理由者,應為續予收容之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收容人因逾期居留,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情形,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11月24日起暫予收容,並於同日為強制驅逐出國之處分。惟受收容人現因無相關旅行證件,刻正辦理旅行文件中,不能依規定執行驅逐出國;且在台無親友及固定住居所,無法為替代處分,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又其逾期居留遭查獲,顯證其不願自行出國。惟受收容人遭查獲入所時並無新台幣,收容多日仍無法籌措支付回國機票費用,機票部分刻正申請就業安定基金支付中;且其在台無設有戶籍之親屬,縱有在台友人,均係逾期居留期間結識,恐有隱藏或協助非法工作之虞,無法為替代處分,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又其逾期居留遭查獲,顯證其不願自行出國。爰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續予收容等語,並提出內政部移民署暫予收容處分書、內政部移民署驅逐出國處分書、受收容人筆錄、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外國人居停留查詢資料、內政部移民署廢止居留許可處分書、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對象財物代管發還紀錄表等影本各一份為證。

三、經查,本院於104年12月4日依法訊問受收容人,且由內政部移民署人員到場陳述,並審閱相關證據資料後,認受收容人之收容原因仍然存在,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2項可為收容替代處分之情形,復無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得不予收容情形,乃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

四、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行政法庭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續收字第1872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續予收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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