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永太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王素蘭
- 輔佐人
- 秦申周
上列上訴人因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105年9月1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