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6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6號

原告
聖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春財
訴訟代理人
陳文琪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代表人
陳玉好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北監宜裁字第43-Z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或第37條第5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定有明文。是非受裁決處分之人,即無於交通裁決事件實施訴訟之權能,其起訴自非適法。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無從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5年1月8日係以自己名義,具狀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北監宜裁字第43-Z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裁決處分(惟原告於起訴狀未列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為被告機關),有起訴狀及所附之上揭裁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惟受該裁決處分之人係陳文琪,有上揭裁決書1份在卷可參,本件原告並非受裁決處分之人,並無實施本件訴訟之權能,其起訴自非適法,且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冠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