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2號
第23號
- 原告
- 唐鑫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育民
- 原告
- 國韶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宋惠玲
- 被告
- 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
- 代表人
- 羅世薰
- 訴訟代理人
- 聶孝唐
上列當事人間不予發還押標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緣被告因認原告二人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之「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而依同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不予發還原告二人之押標金。原告二人均認其並無上開違章行為,而各自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上開處分。
二、本院前因原告二人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行為關於刑案部分,業由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5668號提起公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05年度訴字第401號審理後,復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以106年度上訴字第3232號審理中。本院認上開刑事訴訟結果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為避免裁判歧異,故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在該刑事訴訟裁判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上開刑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於民國107年5月16日以106年度上訴字第3232號判決撤銷本院刑事庭判決,改以認定原告唐鑫有限公司、林育民、國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宋惠玲均無罪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參。是本件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