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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追繳押標金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
    陳雪玉

  • 原告
    升峰企業社即江麗珠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4號原   告 升峰企業社即江麗珠 上列原告因政府採購法追繳押標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繳或補正者,或 補繳或補正未完全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應補繳之。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附具訴願決定書,致有程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三、再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而原告起訴並未提出訴願決定書 繕本,致有程序上之欠缺,亦應予以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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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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