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號

政府採購法追繳押標金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4號

原告
升峰企業社即江麗珠

上列原告因政府採購法追繳押標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繳或補正者,或補繳或補正未完全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應補繳之。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附具訴願決定書,致有程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三、再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而原告起訴並未提出訴願決定書繕本,致有程序上之欠缺,亦應予以補正。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陳雪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