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追繳押標金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4號原 告 升峰企業社即江麗珠 上列原告因政府採購法追繳押標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繳或補正者,或 補繳或補正未完全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應補繳之。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附具訴願決定書,致有程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三、再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而原告起訴並未提出訴願決定書 繕本,致有程序上之欠缺,亦應予以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林憶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