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2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劉育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民國108年4月11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鄭貽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