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續收字第170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續收字第1709號
- 聲請人
- 內政部移民署
- 代表人
- 楊家駿
- 代理人
- 林家平
- 相對人
- 即受收容人
- JUMIN(印尼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JUMIN續予收容。
理由
一、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5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又行政法院認續予收容之聲請有理由者,應為續予收容之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即受收容人JUMIN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6月23日起暫予收容,並於同日為強制驅逐出國之處分,因其逾期停留遭查獲,顯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又因暑假返國機票難求,暫收期間無法執行強制驅逐出國,已預訂107年7月19日之機位返國,惟受收容人在臺無固定住居所,逾期停留遭查獲,顯證不願自行返國之事實,無法為替代處分,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爰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續予收容等語,並提出內政部移民署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書、暫予收容處分書、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接收違法外來人口複詢筆錄、調查筆錄、內政部移民署業務管理外人入出境資料檢索系統查詢內容、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護照催討流向管制表、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機票訂位資料影本各1份為證。
三、本院於107年7月4日依法以視訊方式訊問受收容人,且由內政部移民署人員以視訊陳述,並審閱相關證據資料後,認受收容人之收容原因仍然存在,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2項可為收容替代處分之情形,復無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得不予收容情形,乃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
四、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行政法庭法 官 許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