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續收字第358號

續予收容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許乃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續收字第358號

聲請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表人
楊家駿
代理人
吳明
相對人
即受收容人
NGUYEN VAN LOP(越南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NGUYEN VAN LOP續予收容。

理由

一、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5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又行政法院認續予收容之聲請有理由者,應為續予收容之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即受收容人NGUYEN VAN LOP因逾期居留遭查獲,顯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情形,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2月6日起暫予收容,並於同日為強制驅逐出國之處分。又因過年返國機票難求,暫收期間無法執行強制驅逐出國,已預訂107年2月23日之機位返國,惟受收容人在臺無固定住居所,逾期居留遭查獲,顯證不願自行返國之事實,無法為替代處分,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爰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續予收容等語,並提出內政部移民署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書、暫予收容處分書、內政部移民署新北市專勤隊接收違法外來人口複詢筆錄、海洋巡防總局第二(淡水)海巡隊調查筆錄、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外國人居停留查詢、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護照催討流向管制表、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機票訂位資料影本各1份為證。

三、本院於107年2月13日依法以視訊方式訊問受收容人,且由內政部移民署人員以視訊陳述,並審閱相關證據資料後,認受收容人之收容原因仍然存在,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2項可為收容替代處分之情形,復無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得不予收容情形,乃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

四、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行政法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續收…」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