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2號

監獄行刑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2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劉育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民國108年4月11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2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監獄行刑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