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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9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9號

原告
聯禾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之晨
訴訟代理人
施冠群律師
被告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周錫福

上列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法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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