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9號原 告 聯禾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之晨 訴訟代理人 施冠群律師 被 告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周錫福 上列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行政法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