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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陳雪玉

  • 當事人
    聯禾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9號原   告 聯禾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之晨 訴訟代理人 施冠群律師 被   告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周錫福 上列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行政法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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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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