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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續收字第3360號

續予收容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鄭貽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續收字第3360號

聲請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表人
邱豐光
代理人
黃啟煌
相對人
即受收容人
DEWI ANJARWATI(印尼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DEWI ANJARWATI續予收容。

理由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08年10月19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 ││ │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 │條第1項): ││ │□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 ││ │□受外國政府通緝。 │├───────┼───────────────────────┤│無得不予收容之│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情形 │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 │ 害生命之虞。 ││ │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 │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 │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 │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 │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 │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 論│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 │文。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貽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續收字第3360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續予收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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