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1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16號
- 原告
- 環亞通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曹素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有下列起訴程式之欠缺,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二、應更正被告機關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並提出更正後起訴狀及繕本各一件,俾供送由被告機關為重新審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