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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16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16號

原告
環亞通運有限公司
代表人
曹素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有下列起訴程式之欠缺,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二、應更正被告機關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並提出更正後起訴狀及繕本各一件,俾供送由被告機關為重新審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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