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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39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張軒豪

原告
駿彪通運有限公司
代表人
彭杰
被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李忠台 住同上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1月6日新北裁催字第48-Z1C321365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所為112年1月6日新北裁催字第48-ZIC321365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不服之同一案件,先前業已提起行政訴訟,由本院以112年度交字第13號受理。茲原告就同一事件更行提起行政訴訟,顯係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依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自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7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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