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陳俊廷
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不服被告法務部○○○○○○○000年3月21日112年申字第5號申訴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未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繳納簡易程序訴訟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監簡字第8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監獄行刑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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