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3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易字第34號
- 公訴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文作
- 選任辯護人
- 黃金亮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李秋銘律師
- 被告
- 王智弘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所記載「就被告邱文作、王智弘所涉前揭業務過失傷害犯行達成民事和解,並」等語,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理由欄所記載「就被告邱文作、王智弘所涉前揭業務過失傷害犯行達成民事和解,並」等語顯係誤載,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