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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9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陳玉雲卓怡君張育彰

原告
楊淑華
被告
洪 清

上列被告洪清因100年度交易字第18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張育彰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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