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8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89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芷瑄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芷瑄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第4行「99年8月2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9年9月23日」、第5至6行「99年11月2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9年12月16日」外,餘引用

二、爰審酌被告張芷瑄前經觀察、勒戒,並因施用毒品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猶未能戒除毒癮,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毒品,戕害己身身心健康,並對社會治安具潛在危害;兼衡被告本案犯罪手段、方式、施用毒品種類,及其素行、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簡易庭 法 官 鄧晴馨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89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