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9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91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江鎮舜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51號),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江鎮舜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爰審酌被告一再為上開犯行,耗用國家勒戒資源、被告犯罪之動機係出於抵癮、其所為為自傷行為,其行為對社會所生之損害,及犯後坦承犯行,頗有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