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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8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詩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9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詩林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陳詩林前即曾有竊盜前科,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考量本案被告係乘隙進入被害人工廠內竊盜財物,犯罪情節非輕,但稽之被告提出卷附之診斷證明書、殘障手冊,顯示其患有情感性精神分裂症,且領有中度精神病之殘障手冊,可見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不佳,且犯後又已將所竊取之除現金以外之其他物件主動自行返還被害人,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8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