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8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詩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9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詩林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陳詩林前即曾有竊盜前科,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考量本案被告係乘隙進入被害人工廠內竊盜財物,犯罪情節非輕,但稽之被告提出卷附之診斷證明書、殘障手冊,顯示其患有情感性精神分裂症,且領有中度精神病之殘障手冊,可見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不佳,且犯後又已將所竊取之除現金以外之其他物件主動自行返還被害人,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雪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