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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86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竑樺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竑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李竑樺因收受贓物、公共危險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805號,及本院以99年度交簡字第636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拘役20日、45日(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漢忠

書記官 林詩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86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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