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9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恩典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尚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恩典科技有限公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萬伍仟元。
理由
受刑人恩典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占等二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張育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