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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陳映佐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21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聰成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聰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張聰成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佐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1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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