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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7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陳雪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79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家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家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林家豪因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二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79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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