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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19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許乃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19號

聲請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即被告
吳克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7號、100年度執字第1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克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吳克強前因竊盜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被告於民國100年4月8日出具現金保證(刑保字第10000076號)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42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22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嗣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被告到案執行,然被告經傳拘無著等情,有前開判決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1月2日宜檢文典100執1954字第17611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等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乃文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19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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